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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2-03-3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经贸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办和河北省学位办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我校对取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时应该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小二寸免冠近照四张。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在上述材料收齐后,于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为其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建立个人成绩档案,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安排申请人的课程考试,并按第四章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要求

第八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方可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前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发考试通知。

第九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且不超过规定年限,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非我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国家统考科目除外)在我校申请学位时不予认可。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1、对申请人在科研方面的认定

申请人在学位答辩资格审查前,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1项科研成果(不少于1500字),署名单位须为河北经贸大学。发表范围:公开发行的有CN号的学术刊物(增刊除外);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省级及以上报纸理论版的理论性文章。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自申请人通过入学资格审查之日起8年内有效。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自通过入学资格审查之日起8年内,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逾期不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规范》的要求。

2)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结果为“通过”。

第五章 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后,在校学位办的组织下,各相关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组织开题论证会。开题报告的要求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相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1、论文评阅人。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或委托学院组织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要求。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填写在《论文评阅书》内。论文评阅人中有23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本次论文答辩,应在论文修改后再次送交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需在答辩前2周报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

2、答辩前有关事宜的办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5天将《河北经贸大学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评定材料》(一式两份)及有关答辩资料交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经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能进行答辩。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投票。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做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4论文答辩未通过的,本次不能申请学位,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做论文,至少半年后再次申请送审评阅与答辩,如仍未通过,不再接受其本人的学位申请。

5、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审核程序按照《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论文开题、评阅和答辩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六章 学位审批程序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审批程序按《河北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的争议期为三个月,争议期满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对争议期内的举报材料,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要逐一核实,并视具体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缓发硕士学位证书或取消申请人学位。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项工作的组织以及各种材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质量监督监控体系,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全程管理与监督,并定期地开展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1、在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中作弊并受到国家通报的。

2、在我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并受到我校通报的。

3、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情节严重的。

4、学位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所需费用按我校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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